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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5 20:01:16人气: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拉萨市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拉萨作为自治区的首府城市,发展生猪生产,对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稳定物价、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牧发〔2019〕39号)精神,为有效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影响,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藏政办发〔2019〕59号)要求和拉萨市生猪生产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第六次工作座谈会精神,大力实施以“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为主题的乡村振兴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升猪肉生产能力为核心任务,进一步强化责任、政策措施落实,加强科技支撑,千方百计稳定生猪生产,保障肉品市场有效供给,更好满足群众对猪肉消费需求,实现保供稳价。

  (二)发展目标。强化部门联防联控机制,立足当前恢复生猪生产保供给有利时机,细化工作目标、工作路径、工作措施和时间节点,确保2020年全市生猪饲养量(含藏猪,下同)达到5.35万头,其中生猪年出栏2.8万头、年存栏2.55万头;2021年年底前产能基本恢复到2018年的水平,年出栏达到3.5万头;2022年恢复到正常生产水平,力争年出栏达到4万头,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养殖规模化率达到50%左右。

  (一)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扶持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农牧发〔2019〕3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藏政办发〔2019〕59号)《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扶持商品猪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农厅发〔2019〕218号)《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贴息工作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藏农厅发〔2019〕256号)等文件要求,落实生猪保险、生猪规模场贴息、生猪年出栏奖励等优惠政策,有序推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

  (二)加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除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扶持商品猪生产奖励政策外,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不同养殖规模的企业、合作社、场(户)在基础设施建设、出栏、非洲猪瘟防控及保险等环节进行资金扶持,促进全市生猪产业加快恢复生产。

  1.对新建猪舍进行补贴。猪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进行补贴,每场(户)不超过10万元。藏猪养殖场(户)建设运动场围栏的(围栏高度不低于1米,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对围栏每米补贴10元,每平方米补贴50元,每场(户)不超过3.5万元。

  2.对年出栏商品猪进行补贴。对个体养殖户年出栏20头以上的,每头一次性补贴100元;年出栏50头以上的,每头一次性补贴110元;年出栏100头以上的,每头一次性补贴120元。养殖企业、合作社年饲养生猪300头以上、年出栏100头以上的,每头一次性补贴100元;年饲养量2000头以上、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每头一次性补贴120元;年饲养量3000头以上、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每头一次性补贴140元;年饲养量8000头以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每头一次性补贴160元;年饲养量15000头以上、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每头一次性补贴180元。对同时达到区、市两级奖励要求的,不重复奖励,并优先申请区级奖励资金,若市级奖励资金高于区级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补差额。

  3.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进行补贴。养殖场(户)年出栏100-1000头的每年补贴2万元、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每年补贴3万元的非洲猪瘟疫病防控专项经费。

  4.对购买生猪保险的养殖(场)户进行补贴,在原来购买保险费用的基础上补贴养殖户支付部分的50%。

  (三)优化生猪产业布局。加快推进以堆龙德庆区、曲水县、尼木县为核心区,达孜区、墨竹工卡县、林周县、空港新区为提升区的“三核四提”的产业发展格局,形成“特色化、专业化、规模化、区域化”的发展模式。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要求,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合理规划生猪产能布局,杜绝盲目禁养限养。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开展全面排查,分县(区)建立台账,全面核实划定依据、范围、面积。对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户),各县(区)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做到“拆一补一”。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年出栏小于300头的生猪养殖场,无需办理环评手续,但应加强粪污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出现环境污染。

  (四)建设良繁基地。推进以自主选育为主、引进为辅的“育、繁、推”一体化建设,提高良种供应能力。三年内在生猪生产核心区(堆龙德庆区、曲水县、尼木县)范围内各支持建设1-2家能繁母猪规模1000头以上规模化猪场,在提升区(达孜区、墨竹工卡县、林周县、空港新区)范围内支持建设4-5家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商品猪场(自繁自养)。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三年内每个县(区)创建1-3家标准化养殖场(合作社),总结推广典型模式,辐射带动养殖主体标准化生产水平的提升,形成完备的种猪、苗猪、商品猪生产环节的生猪生产繁育体系,确保拉萨生猪生产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加快发展藏猪优势产业,支持藏猪养殖大户、合作社扩大养殖规模。

  (五)加快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30号)和《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拉政办发〔2018〕160号)要求,在202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的基础上,确保到2022年,生猪规模养殖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并按照规定将达到规模的生猪养殖场(户)在农业农村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进行备案。

  (六)推广生猪科学发展模式。推广封闭饲养、全进全出等饲养管理制度,推进生态养殖。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引导养殖场逐步普及智能化环境控制、自动化喂料、机械化清理粪污等设施设备。

  (七)加强技术培训。为改变养殖户的传统养殖观念,树立科学养殖意识,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组织技术专家对养殖场(户)和相关管理部门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每年定期定员培训一批生猪养殖高素质农牧民,提高养殖从业人员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

  (八)强化非洲猪瘟等疫病防控。全面落实自治区非洲猪瘟防控29条措施,压实动物防疫属地管理责任、从业者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非洲猪瘟风险隐患排查,强化野猪监测巡查,规范疫情报告和处置。

  (九)保障建设用地。配合自然资源部门落实生猪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政策,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简化用地程序,提高用地效率。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生猪生产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草原)的前提下,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鼓励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建设规模标准化养殖场。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上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草地、林地的,须经自然资源或林草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十)推进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对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建设,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建设单位提交承诺书和环评报告的,可以不经过开工前的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进一步深化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相关要求,精准发力,推动生猪养殖项目尽快落地。

  (十一)狠抓生猪出栏、调运、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等环节管理。凡在我市运输生猪的车辆必须在当地所在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严格落实生猪及生猪产品指定通道运输制度,凡是跨省调入或调出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必须经指定通道进出,科学设立监督检查站。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对环保不达标、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坚决关停。加强对猪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对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疫合格证以及相应验讫印章的猪肉产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场和加工销售。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全市生猪生产恢复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召集有关单位和县(区)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部署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要负责全市生猪引进协调工作,强化进展情况跟踪,按月调度政策落实和生猪生产情况,切实抓好任务落实。县(区)要健全工作组织机构,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

  (二)充分发挥职责作用。市农业农村部门作为生猪稳产保供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部要求,结合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意见,主动发挥牵头职责,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和本级财政支持,在责任落实、规划政策、资金投入、人才支持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会同市直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尽责,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全市生猪生产加快恢复。发改部门要加强与自治区发改部门的对接,争取更多的生猪相关项目和财政资金;财政部门要提供生猪生产恢复的资金保障,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为规模猪场做好流动资金贴息服务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保障区外生猪或生猪产品流向区内的渠道畅通;商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优势,加强对接区外生猪生产企业,加大生猪养殖企业的招商引资力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猪肉市场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指导生猪养殖区域的选址和养殖区域的土壤、水体、生物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监测分析,加快环境评价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快落实生猪养殖用地的审批手续;林草部门要加强生猪养殖经营主体在自然保护区的选址的指导与审批;市净土集团要发挥国有企业稳定市场的牵头作用,加大生猪生产基地建设投入力度;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生猪生产和产业发展支持力度,组织人员做好生猪跨省引进运输管理及疫病防控工作,做好生猪运输车辆的登记备案工作。

  (三)加强工作推进指导。市农业农村局要按照新的工作形势和要求,紧盯生猪三年生产恢复目标任务,会同督查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区)落实发展目标和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加大指导和督促,并将落实情况和督查结果适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加强执法问责。相关部门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以及“隔山开证”、伪造检疫证明或检测报告、逃避检疫、非法调运、“炒猪”、私屠滥宰、走私贩私、造谣惑众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对因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以及隐瞒疫情不报、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导致疫情发生、扩散蔓延的,要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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